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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未经学校统一组织申请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注“师范”字样,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的个人学习成绩单(有必修科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和教育实习合格成绩),并另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①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②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全日制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③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④《推荐表》上注明为师范类毕业生(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⑤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原件)。
⑥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应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例,过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申请人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五、其他
已受聘我局核准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教学辅导工作岗位人员或按特殊教育方向培养的师范生,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的残疾种类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含听力合并言语残疾)、言语残疾之一,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在我局受理期限内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1. 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的师范生或普通院校按特殊教育方向培养的师范生,或与特殊教育学校签有正式聘用合同(非事业编制人员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并已在特殊教育学校从事盲聋哑学生教学辅导工作满一学期及以上,具有良好道德表现的在职人员。
2. 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
3.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师范生可免相应测试)。今年测试工作继续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上半年统一组织,申请人需在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期内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具体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4. 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测试工作由省语委办安排)。对年满50周岁的人员,不作等级要求。
5. 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问题的说明
申请人员在申报前,应认真学习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等,知悉认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机构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员此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由本人承担。申请人员如对相关规定和自身条件把握不准,可以电话咨询或到受理地点咨询、确认。
原标题亭湖区2018年下半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点击下载>>>1-2.docx
1. 2018年下半年亭湖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表
2.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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