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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的考试制度。

第二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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