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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市、区教师编制最新考试报名公告点击编制备考专题查看。

附件1:平台操作手册.pdf

附件2:应聘人员登记表(校园招聘).doc

苏州工业园区位于江苏省苏州市,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间的旗舰合作项目,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国际合作的成功范例”。30年来,苏州工业园区形成了借鉴、创新、圆融、共赢的“园区经验”,凝聚了改革创新、开放包容、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园区精神”,打造了沿海发达地区区域教育现代化的成功样板。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计划于2024年11月16-17日,组织区内部分直属公办学校(幼儿园)在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学校(石港路校区)开展苏州地区校园招聘会面向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性质及需求

1.岗位性质

本场招聘以企业化管理身份招录教师,与事业编教师同工同酬、同一岗位要求、同一待遇标准、同一专业发展、同一晋升渠道。

2.招聘需求

高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信息若干

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道法、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信息、心理若干

小学:体育、心理若干

特殊教育:特教(高中段)、音乐(初中段)、美术(初中段)、体育(运动康复专业,初中段)

幼教:若干

(具体需求数量视现场报考人数进行调整)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招聘对象为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须一致或相近,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幼教岗位的园区籍师范生(高考前为苏州工业园园区户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应聘高中岗位的原则上要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双一流大学本科生可以报考)。

报考人员须于2025年8月31日前取得符合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应聘高中岗位可“先上岗后考证”,以协议承诺入职1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奖励政策

依据《苏州工业园区教育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苏园办〔2023〕2号),对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及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的优秀博士、硕士、本科应届毕业生(如有硕士、本科段学历经历,须为原“211”及以上院校),应聘加入园区教育系统的,可直接认定为菁英人才。菁英人才在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按博士8万元、硕士6万元、本科4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分两年拨付。

四、招聘流程

1.报名要求

本次招聘设预报名环节,报名方式:点击链接进行网上报名:http://espace.sipedu.org/#/auth/login(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网络招聘系统),报名操作详情见附件1《平台报名操作手册》。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217:00,逾期不予补报。

预报名成功后,考生可于2024年11月13日9:00-11月1412:00,登录http://espace.sipedu.org/#/auth/login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网络招聘系统)自行打印《报考证》,逾期不可打印。招聘会期间,考生可凭报考证进入校园。

2.考核安排

为缓解会场压力,本次校园招聘会安排为:

(1)11月16日:分上、下午场次完成各学科的宣讲、资格审核、笔试,具体安排如下。

①集中宣讲时间:11月16日上午9:00,下午12:30;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学校(石港路校区),具体场次和学科安排如下。

②资格审核11月16日各场次宣讲会结束后立即进行资格审核,请考生携带身份证、(正反)打印应聘人员登记表一份(见附件2,签名请手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未签约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网签的须出具由高校盖章的纸质证明,并注明是否已签约)。应聘幼教岗位的大专学历园区籍师范生需提供户口本原件。

③笔试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立即进入笔试环节,笔试时间和地点将在资格审核时告知。笔试后当晚(11月16日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入围业务考核的人员,请注意保持手机畅通。

(2)11月17日:对笔试入围的人员分学科组进行业务考核、择优选岗、办理拟录用手续。具体如下。

①业务考核(试讲)。11月17日,对入围业务考核的人员,分学段、分学科开展业务考核。

②选岗录用。笔试和业务考核按4:6的比例折算成总分。分学段、分学科根据总分排序,结合岗位需求,于当天(11月17日)进行择优选岗。

③办理拟录用手续。选岗考生与相应单位负责人见面,办理拟录用手续。

五、其他

1.本公告同时在苏州大学、苏州科技大学院等高校就业信息网公布。

2.有下列情形应聘者,取消聘用资格:

(1)参加学校岗前实习,未通过实习考核的应聘者;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者以及不能正常完成教学工作者;

(3)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和符合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者;

(4)因个人原因在毕业后半年内未完成毕业生接收有关手续者;

(5)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者;

(6)体检未达“合格”者;

(7)放弃聘用资格者;

(8)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章规定不得聘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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